安顺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 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 频次 |
检查 时间 |
1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
重点检查+一般检查 |
1次 |
1-12月 |
2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
重点检查+一般检查 |
1次 |
1-12月 |
3 |
农作物种子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专项检查和一般检查 |
2次 |
1-3月 10-12月 |
4 |
种子经营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四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出具有效凭证,并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采购来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事项,保证可追溯。 禁止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或者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
专项检查和一般检查 |
2次 |
1-6月 9-11月 |
5 |
水产养殖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零八条;《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渔业生产经营主体(企业) |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
专项检查 |
1次 |
1-12月 |
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生产许可证2.专职技术人员在岗情况3.原料产品管理情况4.饲料产品管理情况5.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专项检查 |
3次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7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生产许可证2.专职技术人员在岗情况3.原料产品管理情况4.饲料产品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 |
2次 |
1-12月 |
8 |
兽药经营单位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兽药经营许可证》2.经营行为3.兽药经营质量4.追溯兽药保管5.安全隐患排查 |
专项检查 |
3次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9 |
兽药经营单位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兽药经营许可证》2.经营行为3.兽药经营质量4.追溯兽药保管等 |
一般检查 |
2次 |
1-12月 |
10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证照及兽药管理2.档案管理3.制度落实4.安全隐患排查等 |
专项检查 |
3次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11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证照及兽药管理2.档案管理3.制度落实4.安全隐患排查等 |
一般检查 |
2次 |
1-12月 |
12 |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2.畜禽屠宰行为情况3.无害化处理情况4.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专项检查 |
3次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13 |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2.畜禽屠宰行为情况3.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 |
4次 |
1-12月 |
14 |
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证件档案2.管理兽药产品管理及使用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管理及使用4.无害化处理情况5.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专项检查 |
抽查48家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15 |
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证件档案2.管理兽药产品管理及使用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管理及使用4.无害化处理情况5.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一般检查 |
每季度抽查24家 |
1-12月 |
16 |
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加工许可证2.安全人员在岗情况3.农业转基因产品管理情况4.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专项检查 |
3次 |
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期间;“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期间 |
17 |
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相关企业 |
1.加工许可证2.安全人员在岗情况3.农业转基因产品管理情况4.安全生产情况等 |
一般检查 |
4次 |
1-12月 |
18 |
动物免疫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养殖场(户) |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及效果评估等 |
一般检查 |
1次 |
1-12月 |
19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畜禽交易市场 |
动物防疫条件等 |
一般检查 |
2次 |
1-12月 |
20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兽医实验室 |
实验室考核备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
一般检查 |
1次 |
1-12月 |
2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
一般检查 |
每季度开展1次,每次随机检查2-3个农产品生产主体 |
1-12月 |
22 |
绿色食品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二十四条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 |
绿色食品企业 |
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每家申报主体开展1次现场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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