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22 13:22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查签字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我科室、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各科室、单位提出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办公室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各单位、科室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后,报科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科室、单位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各级科室、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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