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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会议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相关会议公开,增强会议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群众利益、重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涉及重大民生事项议题,逐步向社会开放,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我局召开政务会议,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邀请社会公众列席会议;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局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公众可根据预告方式参与政务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政务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列席会议申请。申请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应当根据事先预告方式,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列席会议发言的公众代表,从报名名单中抽选,经核实后确定,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电话告知。
第七条 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方、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
第八条 会议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3名。
第九条 获邀列席会议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资料带离会场,否则,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会议承办单位。列席人员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
第十二条 政务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关切的事项,或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内容。对公布的会议事项,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于会后3日内向会议承办单位书面提交或登陆门户网站留言。
第十三条 公众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依据或理由、形成的会议决议和文件,在会议结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人员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五条 召开开放式的政务会议,应当邀请新闻单位公开报道。新闻单位对会议内容的报道应实事求是,拟刊播稿件须经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组织实施,会议承办单位应当给予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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