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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26 16:1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抓经营主体的决策部署,持续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黔农发202062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编辑目录和页码,复印件、扫描件字迹清晰可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确保报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计报告原件单独装订,且有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2.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


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市州推荐。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充分征求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征求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全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在本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运行监测。

1.企业报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2)。纸质版材料装订成册,编辑目录和页码,复印件、扫描件字迹清晰可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确保报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计报告原件单独装订,且有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

2.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3.市级核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会审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受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导企业认真按要求提供资料,杜绝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情况出现。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和申报企业相关信息,不搞区别对待做到公平、廉洁。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对处于停产停业、经营不善、主业转移、信用不良状况的龙头企业,明确提出监测不合格意见。拟监测合格的合作社,在法人不变的情况下,由合作社转为公司,保留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三)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2026417日前将开展省级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和运行监测报告,企业申报资料(附件12初审合格意见(附件3)等资料(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监测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五)监测企业更名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更名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景小金    0851-85289365   

      0851-85282553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0550001

箱:gznwnjc@163.com

附件:1.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2.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

3.初审合格企业情况


附加1: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doc

附件2: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doc

附件3:初审合格企业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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