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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畜牧服务)局(中心)、安顺经开区农林牧水局、黄果树旅游区农牧水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市级龙头企业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带动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
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以及休闲农业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生态农业循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农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二)申报数量
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拟新增认定5家。
(三)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及休闲农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为主业,主业营业收入要达到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
3.企业经营规模:
种植类。基地面积(含自建、订单、其他等方式)500亩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养殖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休闲农业类。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社会化服务类。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以农产品为主的产品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申报前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不良记录。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推广应用能力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发展要求、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地方政府主导产业方向,产销率达90%以上。
8.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执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生产企业按绿色食品等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具备质量安全检测条件。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在当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发现有意添加或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的不得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第1、2、4、5、6、7、8款和达到第3款其中一条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四)申报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
3.经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委农办根据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组织评审认定。
(五)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
1.企业据实填写《安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下步发展计划等;
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查询提供);
5.由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出具的2024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2024年度无欠税证明;
7.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2024年度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8.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2024年度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企业获得的相关产品认证证明、获奖情况等;
10.申报企业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档各一份。企业申报资料需胶装成册,加盖企业骑缝章,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六)县(区)报送材料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向市委农办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呈报文件(含推荐排序名单和审核意见);
2.企业申报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档各一份。
二、运行监测
运行监测每两年监测一次,按照“以县(区)监测为主,市级抽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龙头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加强摸底排查,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做到退一补一,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一)监测程序
1.市级龙头企业按照监测材料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2.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填报《县(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不合格汇总表》(附件6),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委农办。
3.市委农办对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抽查部分企业。
(二)监测企业需提供材料
1.据实填写《安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采取产业化经营模式、基地建设情况、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下步发展计划等;
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查询提供);
5.由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出具的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2024年度无欠税证明;
7.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2024年度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8.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2024年度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企业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档各一份。企业监测资料需胶装成册,加盖企业骑缝章,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三)县(区)报送材料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企业所提供的监测材料后,向市委农办报送运行监测意见(正式呈报文件及附件6,可与申报认定文件合并报送)。
运行监测意见报送纸质版和可编辑电子档。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资料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留存备查。
三、时间要求
为统筹完成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请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6月25日前将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的文件、资料按时上报。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廉洁。
(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审核关,认真对照经营业绩、联农带农等主要指标,坚持优中选优,强化示范引领。
(三)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申报、监测过程和材料如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联系人:刘超;联系电话:0851-33353795
邮 箱:asxccy@163.com
附件:1.安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安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
3.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填表说明
4.利益联结证明(参考模板)
5.承诺书(参考模板)
6.县(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不合格汇总表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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