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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黔农发〔2020〕6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递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全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不在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运行监测。
1.企业报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2.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3.市级核查。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会审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和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意见,对受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递补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办法》申报第六条、第七条的企业。2022年监测淘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申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符合申报主体。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递补申报书。
2.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市州推荐。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充分征求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递补申报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和申报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切实做到公平、廉洁。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对照《办法》规定,坚决淘汰停产停业、倒闭注销、主业转移、长期不达标、信用不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不合格企业。重点关注被举报、上访企业,对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递补申报坚持“有出有进、优中选优”原则,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同等条件下,对联农带农紧密、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四)监测和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五)监测企业更名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
(五)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开展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递补申报工作报告,监测合格企业、更名企业材料(附件1)和推荐递补申报企业材料(附件2),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审核表(附件4)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景小金 0851-85289365
胡 灼 0851-85282553
杨双源 0851-85282553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0号,550001
邮 箱:gznwnjc@163.com
附件:1.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2.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递补申报书
3.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汇总表
4.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料审核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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