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普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农(农药)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 2022-12-15 16:42     来源:普定县农业农村局  

李恒义,联系电话:13123632288。地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八德乡板弄村。

当事人李恒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1027日,普定县农业农村局送检2批次无筋豆样品李恒义户省级监督抽检。20221123日,上述2批次检验报告均显示噻虫胺检测结果不合格。20221130日,普定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检查,在贵州省普定县玉秀街道秀水村小寨组种植户李恒义仓库中发现:30%吡蚜·噻虫胺规格:100/瓶,生产企业:广西农喜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8.17)登记作物:水稻,1瓶。当事人交代在无筋豆上已使用半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农药进行证据保存。20221130日,经普定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恒义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李恒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证据四:证据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违法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21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农农药告〔2022)7号〕告知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恒义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农药案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60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普定县农业农村局开具票据,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2121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