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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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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机构。局法规科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市本级作出的以下重大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

1)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2)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

3)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审核流程。

1)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法制审核。

2)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3)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作出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安顺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一、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包括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对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核内容(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补办批准手续前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对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

2.程序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

4.所申请的法院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5.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是否存在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3.听证形成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4.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

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申请人存在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情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3.被许可人存在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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