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农用危险肥料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林牧水)局、黄果树旅游区农牧水管理服务中心:
《全市农用危险肥料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市农用危险肥料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省农用危险肥料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及7月10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生产和风险大排查大整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用肥料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排查农业种植和肥料登记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是否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如有使用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并移交安监部门备案。结合排查,对肥料生产企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公司、种植大户、农业园区等进行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排查农业种植和肥料登记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 号),认真组织对农业种植和肥料登记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的排查工作,排查内容主要是肥料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门店经营以及农业园区(坝区)是否购买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并建立排查台账和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二)做好部门协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硝酸铵肥料、硝酸钾肥料,做好部门协调,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安监(应急管理)部门,以便应急管理单位及时核实、查处,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三)依法开展农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安全宣传。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种植公司及农业园区(坝区)安全使用法治意识。
1.安全使用法规: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安全使用知识:(1)硝酸铵:强氧化剂。与可燃物粉末混合能发生激烈反应而爆炸,受强烈震动也会起爆,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2)硝酸钾:强氧化剂。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如硫、磷等接触或混合时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还原剂、酸类、易(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三、时间安排
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各县(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农业种植和肥料登记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硝酸钾危险肥料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排查农业种植和肥料登记生产企业使用硝酸铵、硝酸钾危险肥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推进危险肥料整治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防范化解农业种植使用的危险肥料风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市土肥站。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全市农用危险肥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土肥站负责日常工作,并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土肥和农业执法部门开展好本辖区农业种植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农业种植使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资料报送。各县(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报送本区域农用硝酸铵、硝酸钾肥料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土肥站),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年度总结和三年行动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土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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